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朱亦秋发布时间:2023-09-21浏览次数:253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根据《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3﹞2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支持方向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4567”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产业链发展科技需求,立足现有产业基础,锻长板增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加快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解决一批产业发展瓶颈问题,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扎实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传统制造业升级,发挥科技创新的增量器作用,全面提升三次产业,不断优化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2023年,发布数字经济、生物经济、高端装备、新材料、智能农机装备、临床医学、国际科技合作、战略研究8个重点专项109项指南(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按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战略研究项目分类申报评审。重大项目突出成果产业化导向,重点支持企业牵头开展技术开发和应用示范。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开发和公益性研究。战略研究项目重点支持具备研究基础、工作职能和专业特色的团队,面向科技创新重要领域和前瞻性问题开展研究。
  (一)申报主体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良好、管理规范、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履行R&D经费统计填报义务。
  2.企业牵头申报项目:
  (1)须承诺提供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2倍。
  (2)申报企业上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农业领域1%)。其中,申请重大项目上年研发费用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额度1/2;申请重点项目上年研发费用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额度。企业研发费用以上年税务部门、统计部门掌握数据为依据。
  (3)企业同时可承担在研项目数量等要求按照《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领域专项项目资质条件界定》(附件2)执行。相关佐证材料请作为附件一次性上传。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项目:
  除公益性研究和战略研究外,项目承诺提供的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2倍。须有省内企业合作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签订合同;有明确的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成果在省内合作企业应用转化。项目团队前3名科研人员过去3年(2020年-本通知发布前)承担横向课题或四技合同收入到账额度不低于50万元(或申请省级财政资金额度1/2)。相关佐证材料请作为附件一次性上传。35周岁以下承担过国家和省各类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引导项目),可不受横向课题或四技合同限制,作为负责人申报项目。
  公益性研究和战略研究项目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但不强制要求企业参与,不要求单位提供自筹资金,不限制横向课题或四技合同收入。
  4.鼓励企业围绕攻关目标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要素,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创建产学研联盟,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与省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由1家牵头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不超过3家。
  5.牵头申报和参与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均应在本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用。
  (二)项目负责人和团队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不符合年龄要求又确需申报的(如返聘、延迟退休等),应由申报单位出具允许其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
  2.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
  3.同一科研人员作为负责人同期申请和承担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最多2项,但不能为同类别项目;作为项目成员最多可同时参与2项。当年执行期满且已履行完相关程序待会议验收的项目不计入统计范围。
  4.受聘于我省科研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等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我省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5.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6.加强青年人才培养。鼓励青年人才参与项目,担当骨干。35周岁以下科研人员应在研究团队中占一定比例。要为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壮大科技创新主力军力量。
  (三)技术就绪度与先进性
  省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技术就绪度4-6级的项目。项目完成时技术就绪度(见附件3)应有3级以上提高,达到7-9级和产业化要求。各申报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按照要求对现有及完成时技术就绪度指标进行具体分析如实阐述。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技术就绪度、技术先进性等情况进行评估,对技术就绪度不符或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的项目不予支持或降低资金支持额度。
  (四)项目研究内容与绩效目标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明确关键技术问题,一体化设计申报。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自身实力、项目内容与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指标转化生成项目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依据不予修改调整。根据《中共 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项目申报人及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目标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高度重视、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中与绩效指标相关的数据。项目申报书及附件将作为后续项目审查、评审和考核的依据。
  (五)资金额度和实施期限
  (1)重大项目:申请省财政资金范围为400-800万元。
  (2)重点项目:公益性项目申请省财政资金范围为60-80万元;其他类项目申请省财政资金范围为80-200万元。
  根据年度启动工作方案、对项目指南技术就绪度、任务关键性、经济效益性等进行评估,根据项目预期营业收入、产出成果等指标确定项目指南资金概算;根据项目评审和年度预算情况确定当年资金支持额度,重点审核项目的预期成果转化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项目申报后,自筹资金不得减少。申报单位要认真做好资金预算,如实申报,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实施期可根据技术就绪度、项目难易度等提出,原则上为3年。
  三、申报流程和时限
  (一)网络申报。项目申报人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http://111.41.51.120:8180/pmshlj/default.html),进入首页上方“科技项目”,选择“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栏目,点击“在线办理”。在线注册、填写申报书,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书、联合申报协议、经费匹配承诺书、诚信承诺书等附件材料,提交至申报单位。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到省科技厅。
  (二)时间要求。申报系统将于2023年9月20日9:00时开放填报,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7日12:00时,届时申报系统自动关闭。10月7日20:00时推荐系统关闭。请申报、推荐单位在此日期前完成有关工作。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严格回避项目申请单位、参与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
  (二)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便于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项目研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科研助理相关经费支出,可按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中支出。
  (三)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推荐(包括检查可行性报告中需回避的信息)、实施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四)推荐单位应积极组织有关主体申报项目,切实履行推荐责任,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等内容,严把推荐关。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等,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单独填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单位既往国际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合作成果或经验等要符合资质审查条件(见附件4),保证项目质效。
  五、联系方式
  (一)业务指导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0451-82628379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0451-82628482
  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0451-82628292
  省科技厅外国专家服务与对外合作处:0451-82628355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0451-82621220
  (二)综合服务
  省科技厅综合规划处:0451-82628293
  (三)技术支持:0451-58688095
         
  (科研经费政策解读及2023年度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视频培训会视频链接:wx.vzan.com/live/page/391232878?v=1677031958759)

 

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内合作处

请拟申报教师提前与我部门联系。

联系人:王睿婷 

联系电话:18346025817

附件1.2023年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pdf

附件2.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资质条件界定.pdf

附件3.技术就绪度评价标准及细则.pdf

附件4.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质审查条件.pdf

附件5.常见问题.pdf

国内合作处

2023年9月20日